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18號
TCHM,110,聲,2318,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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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雯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
付字第8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雯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雯儀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66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143 號、109 年度原上更一字第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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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