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263號
TCHM,110,聲,2263,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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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丁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
付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丁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丁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08、14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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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