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妙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妙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妙榛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 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民國110年8月1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 ,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為法律之變更,依刑 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 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 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 為附表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 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 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 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 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 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 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 免受刑人之刑期,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 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
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 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 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次按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 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 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 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 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 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查本件受刑人葉妙榛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及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 0所示共11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 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 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 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1、3項規定之法理(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 議(二)意旨參照),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 罪類型、犯罪手段、對社會之危害,且參諸各罪依其犯罪情 節所量定之刑、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比例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爰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條 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附表:受刑人葉妙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0/03/01至100/06/17 96/01/23至96/01/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7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580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6/08/17 107/03/0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06/13 107/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9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00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00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10年聲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3 4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①96/03/10 ②96/04/03 97/07/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判決日期 107/03/01 107/03/0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7/10/18 107/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0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01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00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10年聲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5 6 罪 名 公司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0/05/12 99/06/01至100/10/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0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01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73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判決日期 108/02/27 108/03/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273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8/04/08 108/03/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097號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112號 ②犯罪日期欄,聲請書記載有誤,本裁定逕予更正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00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10年聲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99/06/29至100/11/03 99/09/03至100/1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01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01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判決日期 108/03/07 108/03/07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8/03/07 108/03/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112號 ②犯罪日期欄,聲請書記載有誤,本裁定逕予更正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112號 ②犯罪日期欄,聲請書記載有誤,本裁定逕予更正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00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10年聲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9 10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銀行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0/10/06前某日 104/10/07至104/10/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01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86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513號、106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20號 判決日期 108/03/07 108/07/23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2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8/06/06 108/08/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189號 ②犯罪日期欄,聲請書記載有誤,本裁定逕予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1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00號(編號1至10經本院110年聲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號 11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98/10/02至100/09/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續一字第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判決日期 110/05/20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81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07/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