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紹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紹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夏紹華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0年10月12日 ,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民國110年10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