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贈議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贈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 華民國110年9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