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龔雅雯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許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日上午10時15分整於
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