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11號
TPHV,110,訴聲,11,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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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聲 請 人 林天賜
邱意茹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38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 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自明。又是否許可為登記,對 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以裁定為准 駁;其審查範圍及於事實認定,並得酌定擔保,自僅得於事 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聲請(立法理由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 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 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就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及其子地號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然系爭 事件業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於110 年4月6日宣判,現由聲請人上訴第三審審理中,有系爭事件 判決書、歷審裁判清單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23頁) 。聲請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年9月22日(見本院 卷第1頁),始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其聲 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賴彥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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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