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452號
TPHV,110,聲,452,202109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黃玉慧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宋王素娥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9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本院一一0年度上易字第六九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釐清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90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準備程序 期日兩造陳述之具體情形,爰聲請交付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定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周群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