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426號
TPHV,110,聲,426,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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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曾恒生(曾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宏(即陳振芳之承受訴訟人)等人間請
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8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0九年度上字第五八三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第二審民國一一0年九月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法令另有排除規定,係指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 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 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 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規定暨民國(下同)105年5 月23日增訂該辦法第8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即明。又所謂主張 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 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 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83號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聲請人以其有比對110年9月 1日準備程序筆錄之需,爰聲請本院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 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 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 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裁示以促其遵循。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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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