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097號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聲 請 人 阮富枝吳陳鐶顧立雄林志剛翁昭蓉林拔群熊志強學 妍伶劉亭柏黃筵銘楊台清陳月雯解怡蕙劉又菁鍾素 鳳管靜怡陳彥希林振煌劉宗欣陳美彤吳秋瑩陳芃宇 薛維平廖紋妤賴錦華張書華李宜娟李麗玲潘進柳黑 手黨公司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尚揚法律事務所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5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47號裁定駁回,業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屬實。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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