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黃志欽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律師
被 上訴 人 蘇明佳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黃子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
月18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法官蕭胤瑮、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袁雪華、法官許勻睿、法官楊舒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