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770號
TPHV,110,上,770,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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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周德裕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被上訴人 牛玉蘭

劉儀瑩
劉大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丞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0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牛玉蘭劉儀瑩劉大勛(以下合稱被上訴人)與上 訴人分別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O樓之1房屋 、O樓之1房屋(以下分稱系爭O樓之1、O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 人,而系爭O樓之1房屋客廳所屬浴室及主臥室所屬浴室(以下 分稱系爭O樓之1客廳浴室、O樓之1主臥室浴室,合稱系爭4樓 之1房屋2間浴室)之天花板,自民國107年底起陸續出現漏水 、膨脹發霉之情形,被上訴人乃拆除天花板燈具觀察,發現管 道間上方有水泥剝落、鋼筋外露鏽蝕等情形,嗣經台灣營建防 水技術協進會出具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系 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乃肇因於系爭O樓之1房屋客廳所 屬浴室及主臥室所屬浴室(以下分稱系爭O樓之1客廳浴室、O 樓之1主臥室浴室,合稱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防水層老 化破損、排水管周邊有裂縫,致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用水 滲漏至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天花板,並估算修繕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254,772元,足見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係 可歸責於上訴人所致,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負擔修繕義務 。
㈡又系爭O樓之1房屋現由牛玉蘭居住使用,而該屋2間浴室自107 年底漏水至今,被上訴人多次向上訴人反映並請求配合查漏及



修復,上訴人均置之不理,嚴重侵害牛玉蘭居住安寧之人格法 益,並導致其罹患精神官能症合併焦慮、憂鬱、失眠等症狀而 前往醫院就醫,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牛玉蘭自得請求上訴 人給付精神慰撫金20,000元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命:⒈上訴人應按原判決附件所示修復漏 水之項目及工法,將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室修復至不漏水之 狀態;⒉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進入系爭5樓之1房屋,按原判 決附件所示修復漏水之項目及工法進行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 室漏水修繕工程;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修復費用254,772元 本息;⒋上訴人於履行第1項之漏水修復工程義務後,即免除第 2、3項之給付義務;⒌上訴人應給付牛玉蘭20,000元本息(原 審判命上訴人應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系爭4樓之1房屋2 間浴室之漏水,如上訴人不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前開房 屋漏水,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系爭5樓之1房屋內,按原判 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漏水至工程完畢,並負擔修復費用254,77 2元,暨給付牛玉蘭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 翌日即1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上訴,未上訴部分已告確定 )。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上訴人則以:
㈠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原因係因 建物老舊、結構體受外力、地震影響而生防水層失效、排水管 破損、周邊及接頭處有裂縫所導致,並非可歸責於伊。又修繕 漏水之目的僅需達到不漏水之程度即可,然系爭鑑定報告附件 五(即原判決附件)項目二有關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修 繕項目,其中項目8「素地面清理整平」、項目9「塗膜矽酸質 系防水木材」均為樓地板之工程,項目10「排水管四周快乾水 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基甲酸酯發泡才」屬系爭O樓之1房屋2 間浴室之修繕工程,均與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天花板之漏 水損害無關。再系爭鑑定報告建議將系爭O樓之1房屋地面之大 理石地板打除以利維修,惟此種破壞工法不具必要性,更造成 伊不必要之支出,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故本件應以伊提出之杉 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杉築公司)估價單所列工程施作項 目為修繕即可,修復費用僅需139,250元。㈡另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乃因建物老舊所致,伊並未不 法侵害牛玉蘭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牛玉蘭所提診斷證明書 亦未說明係因本件漏水而罹患憂鬱、失眠,自難認兩者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另本件漏水係因建物老舊所致,不可歸責予伊



,原審送請鑑定之費用114,450元,應由兩造各負擔百分之50 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分別為系爭O樓之1、O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 人,為上下相鄰關係,且屋內格局相同,而系爭O樓之1房屋現 由牛玉蘭居住使用,因系爭建物老舊、結構體受外力、地震影 響,致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防水層失效、排水管破損、 周邊及接頭處產生裂縫,進而造成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用 水時,水份沿破損、裂縫處往下流滲至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 室之天花板,使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而導致漏水、混凝土 剝落、鋼筋生銹等現象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O樓 之1房屋所有權狀、戶籍謄本、系爭O樓之1及O樓之1建物登記 謄本、系爭O樓之1及O樓之1房屋平面圖、系爭O樓房屋2間浴室 之漏水受損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至25、37、63至 65、83至95頁),復經原審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 無訛,有該協進會110年2月9日台(110)防協會字第28號函附 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證物外放),自堪信為真正。 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系爭4樓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因上 訴人所有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防水層老化破損、排水管 周邊有裂縫,致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用水滲漏至系爭O樓之 1房屋2間浴室之天花板,造成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天花 板出現漏水、膨脹發霉、管道間上方水泥剝落、鋼筋外露鏽蝕 等情形,且上開漏水情事嚴重侵害牛玉蘭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致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 修復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如上訴人不按原判決附 件所示方式修復前開房屋漏水,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系爭 O樓之1房屋內,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漏水至工程完畢, 並負擔修復費用254,772元,暨給付牛玉蘭精神慰撫金20,000 元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 究者厥為:㈠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上訴人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系爭O 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如上訴人不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 修復前開房屋漏水,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系爭O樓之1房屋 內,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漏水至工程完畢,並負擔修復 費用254,772元,有無理由?㈡牛玉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牛玉蘭精神慰撫金20,0 00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修復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



及給付修復費用254,772元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 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 照)。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 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 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 關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4號、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 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另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 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 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 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審囑託經兩造同意之鑑定機關即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會同兩造至系爭O樓之1、O樓之1房屋勘驗2次,並對於地坪進行浸水、放水測試後,鑑定結果略以:⒈於109年9月4日會同被上訴人勘查系爭O樓之1房屋,確認鑑定部位為主臥室浴室、客廳浴室,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木作)有部分區域變色發黑、發霉、油漆剝落現象(因無開孔,無法觀察樓板狀況),客廳浴室洗手檯上方木作天花板有油漆剝落、變色發黑、發霉現象(天花板為暗架無法觀察到樓板狀況),小孩房天花板近浴廁角隅原有漏水痕跡、油漆變色、水潰痕跡,但已自行油漆遮飾;會同上訴人勘查系爭O樓之1房屋,相對應位置為主臥室浴室、客廳浴室共2處;⒉於109年11月13日勘查,系爭O樓之1小孩房牆壁現況有少許變色,客廳浴室矽酸天花板有發黴、水痕,天花板内污水、排水管管邊有縫隙滲水水痕、白色結晶體,周邊混凝土有剝落、鋼筋生銹,主臥室浴室矽酸鈣天花板有發黴、水痕,天花板内樓板有1處裂縫有白色結晶體;⒊系爭O樓之1主臥室浴室漏水原因:⑴依據複勘檢測5樓之1主臥室浴室浸水、放水前後,以儀器檢測O樓之1主臥室浴室其中第1、2點檢測數值皆超過17%,且前後(浸水前、浸水後)數值變化超過+2%,現況有潮溼增加現象(水份有明顯增加);又經O樓之1主臥室浴室浸水試驗浸水中約40分鐘,O樓之1主臥室浴室洗手檯上方開始大量滴水,經再開挖天花板(矽酸鈣暗架天花板),發現樓板角隅持續滴水,且發現浴缸排水管接頭有白色結晶及變色等現象,研判漏水原因為建物老舊,結構體受外力、地震影響,造成結構體産生裂縫或破損,致O樓之1主臥室浴室有防水層老化破損,加上排水管周邊有縫隙,致O樓之1主臥室浴室用水時,水份會沿破損、裂縫處往下流滲至O樓之1主臥室浴室天花板,造成内部含水量增加,使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水份進而分解水泥内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納,而此等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及滴水等漏水現象;⑵系爭O樓之1客廳浴室漏水原因:依據複勘O樓之1客廳浴室天花板上方O樓之1客廳浴室之污水排水管,有明顯漏水造成之白色結晶體,O樓之1浴室天花板上方O樓之1客廳浴室之排水管,有明顯漏水造成之白色結晶體等現象,研判漏水原因為污水排水管老化、周邊及接頭處有縫隙,致O樓之1客廳浴室用水時,水份會沿破損、裂縫處往下流滲至O樓之1客廳浴室天花板,造成内部含水量增加,使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水份進而分解水泥内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鈉,而此等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及滴水等漏水現象,加上長期漏水含水量增加,加速鋼筋生銹膨脹擠壓混凝土,造成混凝土剝落、鋼筋生銹等損壞現象等旨(見系爭鑑定報告第3至6頁)。㈡本院綜合上情,並參酌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因前開漏水所致損害位置,即為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所在位置,且現場照片顯示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均有漏水等受損情事(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0至26、30、31頁),及上訴人若善盡維護管理其所有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防水層、排水管線,適時加以修補,即可避免防水層老化破損、排水管周邊有縫隙,防水功能減損而造成滲漏水現象等情,認上訴人係因過失疏於維護、更新其所有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防水層、排水管線,致防水層老化破損、排水管周邊有縫隙,防水功能減損,而造成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因而受有損害,自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且被上訴人上開損害與上訴人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上訴人所辯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原因係因建物老舊、結構體受外力、地震影響而生防水層失效、排水管破損、周邊及接頭處有裂縫所導致,並非可歸責於伊云云,自無可採。被上訴人主張其所受漏水之損害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並依前開規定,請求上訴人修復、賠償所需費用一節,堪以採信。㈢又關於修復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漏水損害之工法、工作項目及修繕費用,亦經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略以:⒈系爭O樓之1主臥室浴室漏水修繕方法(從O樓之1主臥室浴室施作):建議包括防護措施(含浴缸、馬桶、等設備搬遷拆除及復原)、舊有磁磚打除運棄(含墊高部位打除運棄)、裂縫灌注環氧樹脂、1:3樹脂水泥砂漿施作洩水坡度、素地面粉刷整平、門檻防水補強、塗膜水和凝固型防水材(一底三道+補強布)、排水管四周快乾水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基甲酸酯發泡材、舖貼磁磚含黏著材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等項目;⒉系爭O樓之1客廳浴室漏水修繕方法(含漏水所致受損狀況修繕,從O樓之1客廳浴室施作)及O樓之1主臥室浴室漏水所致受損狀況修繕方法(從O樓之1主臥室浴室施作):建議包括防護措施(含排風機、設備搬遷及復原)、舊有天花板拆除運棄、舊有結晶體刮除、混凝土鼓起清除運棄、鋼筋除銹、塗防銹漆、混凝土剝落處修補(快乾水泥或環氧樹脂砂漿)、裂縫灌注環氧樹脂、O樓之1客廳浴室之污水排水管更新修繕、素地面清理整平、塗膜矽酸質系防水材(一底二道1.5kg以上)、排水管四周快乾水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基甲酸酯發泡材、原有照明燈具(含線路)拆除及更新、新施作矽酸鈣天花板及收邊(含留檢修孔)、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等項目;⒊修復滲漏水工程費用:⑴系爭O樓之1主臥室浴室漏水修繕費用(從O樓之1主臥室浴室施作):修復費用概估98,532元,以上連工帶料施工,不含浴室内馬桶洗手台、水龍頭、浴缸、乾溼分離、明鏡、毛巾架等設備因施工造成之更新,施工工期約10-15天;⑵系爭O樓之1客廳浴室漏水修繕費用(含漏水所致受損狀況修繕,從O樓之1客廳浴室施作)及O樓之1主臥室浴室漏水所致受損狀況修繕費用(從O樓之1主臥室浴室施作):修復費用概估156,240元,以上連工帶料施工,不含浴室内馬桶、浴缸、洗手台、乾溼分離、明鏡、毛巾架等設備因施工造成之損壞更新費用,施工工期約12-15天,修繕費用估價合計為254,772元(以上價格係參考防水廠商恆富欣工程有限公司昱林國際有限公司寶誠興業有限公司之訪價價格)等旨【詳細修復之工法、工項、修繕費用,見系爭鑑定報告第33至35頁附件五所示(即原判決附件所示)】。本院審酌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所為上開鑑定及建議之各項修復工法、工項、修繕費用,乃係以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受損之部位、情形、面積等作為估算項目,再加計零星整修等雜支項目而得,自屬本件修繕所必要等情,認原審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所為鑑定及建議之各項修復工法、工項、修繕費用,判命上訴人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即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五所示)修復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尚屬允當。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以回復原狀,或負擔修繕費用254,772元,並非無據。㈣再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相鄰關係,以杜紛爭,故倘非進入或使用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查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損害既可歸責於上訴人未妥善維護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防水層、排水管線所致,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欲修繕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情形,自須僱工進入上訴人所有系爭5樓之1房屋,方可為之,而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進入其屋內進行修繕,經被上訴人在起訴前之108年11月間向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上訴人仍未履行(見原審卷第33至35頁,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足見被上訴人主張其有進入上訴人所有系爭5樓之1房屋修繕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必要,惟為上訴人所拒一節,堪以採信。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容忍其僱工進入系爭O樓之1房屋內修復漏水,並負擔修復費用254,772元等語,自屬有據。 ㈤上訴人雖辯稱: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五(即原判決附件所示)項 目二有關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修繕項目,其中項目8「素 地面清理整平」、項目9「塗膜矽酸質系防水木材」均為樓地 板之工程,項目10「排水管四周快乾水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 基甲酸酯發泡才」屬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修繕工程,均 與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天花板之漏水損害無關,且系爭鑑 定報告建議將系爭O樓之1房屋地面之大理石地板打除以利維修 ,惟此種破壞工法不具必要性,造成伊不必要之支出,顯不符 合比例原則,故本件應以杉築公司估價單所列工程施作項目為 修繕即可,修復費用僅需139,250元等語。惟上訴人就其所辯 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五項目二,其中項目8、9、10均與系爭O樓 之1房屋2間浴室天花板之漏水損害無關,且系爭鑑定報告建議 將系爭O樓之1房屋地面之大理石地板打除以利維修,不具必要 性,亦不符合比例原則,造成伊不必要之支出一節,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已難遽信。又上訴人所提杉築公司估價單(見本院



卷第129至131頁),僅簡列拆除、泥作、水電、木工、油漆等 5項工程之項目及費用,且未詳為勘查、說明系爭4樓之1房屋2 間浴室之漏水範圍、原因,及建議修繕之工法、工項。本院審 酌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具有防水工程專業技術及實務經驗 ,且其係在會同兩造至系爭O樓之1、O樓之1房屋勘查2次,並 對地坪進行浸水、放水測試,詳加確認系爭4樓之1房屋2間浴 室之漏水原因,復向防水廠商恆富欣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訪價後,始出具系爭鑑定報告,並就該屋2間浴室之漏水原因 、範圍,及各項修繕工法、工項、修繕費用詳為鑑定,足見系 爭鑑定報告較上訴人所提杉築公司估價單為可採信。況系爭O 樓之1、O樓之1房屋於69年1月間完工登記,迄今屋齡已逾40年 以上,其防水層老化破損、排水管老舊,造成漏水之原因及其 影響之範圍並非單純,則系爭鑑定報告根據漏水之原因及其影 響之範圍,建議採用完善之修繕工法、工項為修繕,自可避免 系爭4樓之1房屋發生再次漏水之情事。是上訴人前開所辯,尚 屬無據。
㈥因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請求上訴人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系爭O樓之1房屋 2間浴室之漏水,如上訴人不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前開 房屋漏水,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系爭O樓之1房屋內,按原 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漏水至工程完畢,並負擔修復費用254, 772元,核屬有據。   
關於牛玉蘭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20,000元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定。又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 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法 第195條第1項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 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查 牛玉蘭因上訴人未妥善維護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防水層 、排水管線,致其防水層老化、排水管破損、周遭有裂縫,而 長期漏水至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天花板,導致系爭4樓之1 房屋2間浴室天花板受有損害,業如前述。又依系爭鑑定報告 所附勘驗相片所示,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情況並非 輕微,則牛玉蘭主張其因長期居住在系爭O樓之1房屋內,忍受 居家滲漏水之不便與干擾,其居家安寧之人格利益受到侵害, 且情節重大,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一節,堪以採信。本院審酌上



訴人不法侵害之情節、期間,牛玉蘭在日後進行修復時亦需承 受施工所帶來之侵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及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審判決牛玉蘭得請求上訴 人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為20,000元,自非無據。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系爭O樓之1房屋2間浴室之漏水,如上訴人不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前開房屋漏水,應容忍被上訴人僱工進入系爭O樓之1房屋內,按原判決附件所示方式修復漏水至工程完畢,並負擔修復費用254,772元,暨給付牛玉蘭20,000元,及自1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末按訴訟費用之裁判為法院之職權,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而「鑑定」為調查證據之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 ,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又「因 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 其全部或一部:…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 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本件鑑定費用高達114,450元,有台灣營建防水技 術協進會函等件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89至193頁),且原審 係依被上訴人聲請,並經上訴人同意,始送交台灣營建防水技 術協進會進行鑑定(見原審卷第145、153頁),主要係為鑑明 系爭O樓之1房屋漏水之原因、範圍及其是否可歸責於上訴人, 暨應本於如何之工法、工項修繕漏水,及鑑價之修繕費用為若 干等節,足見上開爭議事項非經鑑定無從釐清,鑑定修復之方 式對於兩造亦皆屬有利,依當時之訴訟程度,為兩造伸張或防 衛權利所必要之方法,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鑑定費用若由上訴 人全部負擔顯失公平,爰依前揭規定,酌量上開情形,定兩造 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併此敘明。末查上訴人雖聲請訊問製作系爭鑑定報告之技師,以說明鑑定報告之修繕項目,及地震、房屋結構老化是否為本件漏水之原因,暨上訴人應負擔賠償責任之比例,惟本院業已認定如前述,且系爭鑑定報告亦已就本件漏水之原因、範圍、歸責事由,及修繕之工法、工項、必要費用等節詳為鑑定,則上訴人聲請訊問製作系爭鑑定報告之技師一節,即無必要。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第81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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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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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富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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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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