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鎮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献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六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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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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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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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磊貿易有限公司張│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伍拾叁萬叁仟壹佰│PA五三0二一六│ │
│ │建芳 │行 │ │陸拾叁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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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磊貿易有限公司張│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八十八年六月九日 │貳萬柒仟零玖拾肆│PA五三0二一六│ │
│ │建芳 │行 │ │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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