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467號
TPHV,109,上易,467,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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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連雪鳳
連婉娟

連長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蔡宛青律師
盧姵君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琬瑩律師
被 上訴 人 尤一凱
尤祖為
尤培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高啓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
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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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