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531號
TPHV,106,重上,531,2021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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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周清永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巫家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詹光漢
程安琪
陳林季紅
傅維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 字第1363號建築法等事件(見本院卷2第455至473頁)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3第113至114頁),故裁定 在該行政訴訟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已於民國110年8月13日確定,有最高行政 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號判決、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憑(見本院卷 3第153至第169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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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