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 告 吳翠珠
被 告 郭來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29號)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來旺被訴詐欺等案(本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1829 號),業經刑事判決就原告吳翠珠據以訴請被告郭來旺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詐欺、洗錢犯嫌部分,諭知上訴駁回 (即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 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