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458號
TPHM,110,聲再,458,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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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5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姜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
度上更一字第83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
請再審。經核其申(按:應為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
,未表明再審之具體理由,亦未敘明其所附具之證據與再審事由
之關連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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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