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泰全(原名陳政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泰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號判決維持第一審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2 680號函及所附同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