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志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志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42 號判決有期徒刑 2年6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 0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