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756號
TPHM,110,聲,3756,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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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志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
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周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清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883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4 970號函及所附同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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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