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675號
TPHM,110,聲,3675,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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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忠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忠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忠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 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 13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00171369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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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