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邢榮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邢榮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判決駁回上訴,再 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9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8 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