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議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議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聲字第3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 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