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635號
TPHM,110,聲,3635,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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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寬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寬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 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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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