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睿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睿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睿清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 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 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 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 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編 號1至4、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
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 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被告多 次犯竊盜犯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 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復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侵害 財產法益,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 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 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 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 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 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 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同此意旨)。本 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各罪合於數 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10/09 108/07/09 108/11/07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09號、108年度偵字第102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97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1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732號 109年度易字第 16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206號 判 決 日 期 109/01/21 109/04/22 109/06/2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 732號 109年度易字第 16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320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3/09 109/05/27 109/08/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4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60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858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08/23 108/09/12 109/01/25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075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22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47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3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715號 判決日期 109/04/22 109/05/01 109/06/0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47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334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7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6/09 109/06/09 109/07/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03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55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7/10/3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509號、108年度偵字第10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176號 判決日期 109/12/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40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