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85號
TPHM,110,聲,3585,2021091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智博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智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智博(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 民國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於10 7年聲字第69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然其於假釋前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 0月確定,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故法務部於 110年9月1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其於假釋前 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220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檢 察官依此重新製作執行指揮書後,再由法務部於110年9月15 日重新核算受刑人之刑期,維持許可受刑人假釋之處分在案 ,有卷附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20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95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5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51391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10年執更甲字第2875號、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 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51390號)、 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51390號 函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