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聯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聯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聯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 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沈聯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 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 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附表編 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判決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 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至受刑人於本院訊問中表示意見:我真的不知情,我是被騙
,領錢的畫面確實是我,就只有那個證據,我不知道是詐騙 ,我以為是博奕公司,又有關定應執行刑部分,不要判錯案 子,又假慈悲等語(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核前揭否認數 罪犯行以及基此對併罰定執行刑之意見,並非法院酌定執行 刑時應予考量之事項,本院無由採納。綜上,依前揭法條規 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 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件:受刑人沈聯基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03/11 109/03/11 109/03/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9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0/02/18 110/02/18 110/02/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29 110/07/29 110/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03/11 109/03/05 109/03/05~ 109/03/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0/02/18 110/05/19 110/05/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29 110/08/03 110/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士林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03/10 109/03/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士林地檢109偵 52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判決日期 110/05/19 110/05/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03 110/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