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21號
TPHM,110,聲,3521,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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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強(原名王瑞文)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
執聲付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強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9月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臺中監 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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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