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祥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0年執聲付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祥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祥哲前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