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0年度,1478號
TPHM,110,抗,1478,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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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478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張世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10年度聲字第487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張世維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原審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2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50條所規定之數罪併罰,其立法意旨 在於避免嚴刑峻罰,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本於刑罰公平 性原則,斟酌具體情形而為適當裁判,並注意裁判刑度是否 造成受刑人之人格遭受完全性抹滅。受刑人犯後已深感悔悟 ,因染上毒癮而精神耗弱,對於外界事物判斷能力減退,因 而鋌而走險,然受刑人係機械設備維修工程師,並非專門販 毒牟利,初犯即獲判有期徒刑20年之重刑,實屬過重。請審 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毒品類型,其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且犯 罪時間相近,並參考其他法院裁判,另為重新、從輕之量刑 裁定,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之機會,以盡孝道云云。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 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



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 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 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 判例意旨參照)。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 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 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犯有傷害等共計11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 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 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合 併狀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上開數罪 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 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15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即62年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 並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中,附 表編號2、4均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編 號5至11均為販賣毒品罪,皆為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之 犯罪,且部分犯罪時間相距非遠,惟與編號1之傷害罪、編 號3之妨害公務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法顯然不同,兼衡其 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 念規範,並考量附表各罪前定應執行刑與其餘之罪宣告刑之 刑期總和為28年8月,已達減輕有期徒刑33年10月之效果, 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復予以酌減8年8月,顯已給予受刑人 相當之恤刑利益,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尚無違背內 部性界限。是原審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 之規定,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 念,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 旨猶執前詞,就原裁定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漫 為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或以個人家庭狀況、無關之另案 所定應執行刑,請求從輕裁定云云,均非可採。綜上,本件 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24日 107年7月初某日至107年8月15日下午9時54分許 107年8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73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9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7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9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3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30日 108年6月28日 108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138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確定日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⒈宜蘭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63號 ⒉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6年10月間某時至107年10月6日下午5時20分許 107年10月1日 107年10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78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05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0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62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95號 ⒈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64號 ⒉編號5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1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6日 107年10月8日 108年4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05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057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47、37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03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72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03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564號 ⒉編號5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4號
編號 10 11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6日 108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44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4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5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90號 ⒉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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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