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145號
TPHM,110,上訴,145,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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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蕭茂森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0年上訴字第145號),聲請
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 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 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定有明文。切關本案之民事訴 訟,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中(案號:110年度 重訴字第21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而該民事事件之 爭點為「被告於本件買賣過程中究侵占多少數額及尚應返還 多少款項」,此即等同於本案「應予宣告沒收之不法所得範 圍」及「對告訴人等造成之危害程度為何」之判斷,為免基 於同一事實及共通卷證資料基礎下,產生民事法律關係認定 之歧異,更生紛爭,自應以前揭民事審理之判斷為準,爰請 求依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於前揭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 ,停止本案審判等語。
二、惟查:
 ㈠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刑事審判應否停止,刑事法院原有審酌之 權,刑事裁判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最高法院33年度上字 第1355號、28年度上字第20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上開判 例意旨,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之犯罪是否成立或刑 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情事,刑事法院仍得依職 權斟酌之,而非即應停止審判,核先敘明。
 ㈡再刑事訴訟法第297條所規定之 「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 係指民事上之「法律關係」,而非指民事上之「事實」,亦 即如民事事實之存否或範圍,均非該條所規之「法律關係」 。故如被告與告訴人間是否存有僱傭、委任、經理或其餘具 有處理事務權限之民事法律關係,自與被告是否成立背信罪 有關;反之,如被告是否損及告訴人之利益,則僅屬民事之 事實存否,而非屬民事法律關係之存否,此則與被告是否成



立背信罪無涉。查本件聲請人為仲信地政士事務所之負責人 ,受鄭蘇緣鄭文墩鄭文吉鄭文貴、鄭文龍、鄭秀美委 託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價金代收及分配、債務代償、繳納 稅捐、相關規費繳納等事項,自屬為鄭蘇緣鄭文墩、鄭文 吉、鄭文貴、鄭文龍、鄭秀美處理事務之人,此部分並為聲 請人所不爭執,至聲請人所涉對鄭蘇緣鄭文墩鄭文吉鄭文貴等人造成損害之多寡,乃屬事實問題,而非法律關係 ,本院自得依職權逕為認定審酌,而無待民事法院決之。足 見聲請人指稱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應於聲請人所涉之民事訴 訟程序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等語,委不足採。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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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