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綾瑄
選任辯護人 黃冠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綾瑄羈押期間,自民國壹壹零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綾瑄(下稱被告)被訴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者有21罪、現行法同條項者有4罪,合計25罪),被告坦 承犯行,且經原法院判決被訴之罪均成立,其中販賣第二級 毒品,各罪合併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另有轉讓禁藥罪處有 期徒刑3月),足認被告罪嫌重大,且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 定刑無期徒刑或7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各罪宣告刑及 合併執行刑均甚重,有正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被告復 經本院發佈通緝而有逃亡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 國110年7月7日執行羈押,至110年10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前開案件,本院於110年8月31日判決,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 部分之罪及刑均維持原判決(轉讓禁藥部分撤銷改判),茲本 院於110年9月16日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