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2187號
TPHM,109,上易,2187,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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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
第 三 人
即參加人 王琮楙




李雅遠


何滿足


第 三 人
即參加人 福東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上1參加人
之 代表人 李俊德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被告侵占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琮楙李雅遠、李何滿足福東國際珠寶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274號
判決認被告王大可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依本案刑
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
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
可能包括第三人王琮楙所交付與被告之珠寶,及被告以買賣
或寄賣方式,交付與第三人李雅遠、李何滿足或福東國際珠
寶有限公司之珠寶或所收取之款項。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
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
救濟之機會,參以王琮楙曾具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業經本院
以109年度聲字第5073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認上開第三
人均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
沒收程序。
三、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侵占案件,已於民國109年12月
9日、110年1月6日進行準備程序,並所定於110年11月9日進
行審判程序。上開參加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
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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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東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