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66號
ULDA,109,交,66,2021091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66號
原 告 陳永利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即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冠頡(兼送達代收人)

陳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9年11月27日雲裁
監字第72-KAU00277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部分(即A處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兩造各負擔一半,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駕駛執照業經撤銷,仍於民國109年9月13日21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雲林 縣○○市○○街000號巷口,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下稱舉 發機關)以KAU0027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予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 35條第4項及第21條第1項第4款(拒絕接受酒測,消極不配 合呼氣酒測;駕照業經註銷仍騎乘普重機車)之違規。原告 不服原舉發機關之舉發,於109年9月24日向被告所屬雲林監 理站提出陳述,雲林監理站於109年9月25日以嘉雲站字第10 9270371號函請舉發機關查證,經舉發機關函復「…陳述人消 極不配合警方酒測,並有影象畫面佐證,本分局舉發尚無違 誤」等語,雲林監理站乃將上函之意旨再函復予原告。原告 不服舉發,向雲林監理站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被告以原告違 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 原告「罰鍰新台幣18萬6千元整,自109年11月27日(裁決日 )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之裁決,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本人因患有洪揚院及台大醫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內所載 之疾病,故未能配合,非本人拒絕。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之答辯:
㈠、查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保障路上過 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而賦予駕駛人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檢定之義務,避免駕駛人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方式 ,逃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進而防免可能產生 之交通事故,是駕駛人遇有員警施以測試檢定時,即應配 合受檢,有合理正當事由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或拖延 ,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
㈡、次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人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 條之2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 條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 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 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是以警員實 施酒精測試,當然應遵循前開法定程序,亦即遇有酒測者 ,應先告以拒絕之法律效果,俾使受測者 有所預見,得 以衡量是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而仍拒絕者,始得 加以處罰。據此,如駕駛人經警員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 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 排斥酒測,均屬拒絕酒測,予以製單舉發,當屬合法。 ㈢、又查原告機車駕駛執照於91年1月18日即因他案易處撤銷, 本案駕駛機車行為,已該當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 4款 「汽車駕駛人,駕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
㈣、綜上,本案既經舉發機關查證依法舉發無違誤,本所依處 罰條例35條第4項及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原告 「罰鍰新台幣18萬6千元整,自109年11月27日(裁決日) 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於法並無不合。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行政秩序罰之處罰程序上,其證據法則,究與一般行 政處分爭訟程序上有關證明程度有別。基於法治國原則所 導出之「無責任(罪)推定原則」,在秩序罰領域上亦有 適用。故在「罰鍰程序,如同刑事訴訟程序般,並不承認 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亦即當事人並無證明自己無秩序罰責 任之義務。而毋寧必須由法院運用各種證據方法證明當事 人之違規行為。因此,僅在確實違規之情形,才能加以處



罰。有關處罰要件事實之存在,要求更為嚴格的證據證明 程度,而應使行政機關或法官產生對行為人之制裁可能性 並未產生任何合理懷疑的確信。此一確信,包括所有處罰 要件全部具備,而有證據調查結果可加以支持,且無任何 內部矛盾。亦即對於真實確信,應達到依據生活經驗所必 要之確實程度,對之並不再產生合理的懷疑,亦即在罰鍰 程序(秩序罰)上,也適用「有疑問,則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原則」。最高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即謂「官署對於 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事實。倘不能證明違 法事實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合法」;同院98年度判字第 494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違法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則不得以擬制推測之方法,推定其違法事實,此為 司法訴訟及行政程序適用之共通法則。故行政機關本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以證明違法事實存在,始能據以對人民作成 負擔處分,亦即行政機關對人民違法事實之存在負有舉證 責任,人民無須證明自己無違法事實,基於行政訴訟法保 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宗旨,其證明程 度自應到使法院完全確信之程度,始能予維持。 ㈡、按「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 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 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 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駕 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罰條例 第35條第4項及第21條第1項第4款依序定有明文。 ㈢、上開事實概要欄,有關原告駕駛系爭車於上開時、地駕車 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駕駛執照業經吊 銷、註銷仍駕駛機車」之違規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陳述書、回復公文、裁決書及送達證書 等可資佐證,原告雖以上詞為辯,是本件之爭點在於,原   告是否有『消極不配合呼氣酒測(拒絕接受酒測)』,下稱 (A處分);『駕照業經註銷仍騎乘普重機車』之違規行為 (下稱B處分)?
㈣、A處分消極不配合呼氣酒測(拒絕接受酒測)部分?  ⒈本件警員對原告進行酒測儀器之吹測過程如附件所示。  ⒉依附件勘驗光碟可見警員對原告進行10餘次之儀器吹測, 但都無法完成測出酒精含量數值,此究係原告故意消極不 配合吹氣酒測,或者因原告個人身體因素而無法完成酒測 ?則為本案最重要之爭點。




 ⒊經查,原告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有疾病,有洪揚醫院 診斷證明書可稽;另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下稱成大醫院斗六分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診斷之病 名為「慢性阻塞性肺病」,醫師囑言「病患因上述疾病肺 功能下降無法完成酒測」等語。此有上開二醫院之診斷證 明書在卷可證。本院再向上開醫院函詢,洪揚醫院覆稱: 「慢性阻塞性肺病」是依照病患的症狀主訴及胸部X光的 情形來診斷。至於肺部功能是否影響呼吸而導致無法連續 吐氣10秒,則必須有肺功能吹氣檢查的結果,才能判斷。 」; 成大醫院斗六分院則答覆稱:「病人於110年3月16 日在本院接受肺功能檢查,結果顯示在FEV,1 第1秒用力 呼氣量為0.89升,可判定為嚴重阻塞性通氣障礙。此檢查 無法直接判斷病患是否能連續呼氣達10秒以上,但能得知 病人目前第一秒用力呼氣量為一般人的34.6%」此有上開 二醫院回函(回覆摘要)可參,可證原告確因「慢性阻塞 性肺病」有嚴重阻塞性通氣障礙之情形,其呼氣量僅為一 般人的34.6%,其呼氣功能顯較一般人為弱,則其是否能 夠吹氣達警員要求之10秒以上,而能測出酒精含量數值實 值懷疑?另從勘驗光碟結果可知,原告配合警員之吹氣要 求,係從21:07:11開始至21:22:50為止,連續吹氣將 近16分鐘、吹酒測器達13、14次,皆因吹氣時間短暫,導 致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可見原告當時已呈現『我也吹到 沒氣了。』之疲態,而當警員向原告告知『拒測要負的責任 ,第一要罰18萬,第二要扣車,第三扣駕照3年,不能再 考,你永遠都沒有駕照,這樣你了解嗎?』後,原告再繼 續做4次之吹氣,結果仍然一樣,可知警員已告知消極不 配合吹氣亦屬拒測,原告已知消極不配合吹氣之法律效果 ,其是否仍然執意而為,亦屬可疑?再者,一般人連續吹 氣將近16分鐘、吹酒測器達13、14次,理應會影響吹氣功 能,吹氣量亦會明顯降低,何況原告患有「慢性阻塞性肺 病,其吹氣量僅約為一般人的3分之1強,而原告係37年1 月1日生,於進行酒測吹氣時已72歲餘,是否亦會影響其 呼氣功能亦未可知。而從本件吹氣酒測過程看來,一般消 極不配合酒測者,駕駛人進行酒測時總是不斷漱口,企圖 減少口中酒精含量,或儘量拖延時間才進行酒測,以爭取 酒精代謝之時間,然原告願持續配合吹氣達14次,顯與一 般拖延情形有別,自不能排除原告係因「慢性阻塞性肺病 」,無法正常吹氣,致未能從酒測器測出數值,可見原告 極有可能係吹氣功能嚴重低下之緣故,非消極拖延不配合 吹氣酒測。是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例意旨,本件處



罰要件事實是否存在,既有以上總總之疑問,並無法讓法 官產生無任何合理懷疑的確信。則基於行政訴訟法保障人 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合法行使之宗旨,被告就原告「 拒絕酒測」之證明程度,尚未達到使法院完全確信之程度 ,則此部分之裁罰,自屬難予維持。原告請求撤銷銷,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B處分『駕照業經註銷仍騎乘普重機車』部分:經查,原告之 駕駛執照已於91年1月18日即因他案易處撤銷,有駕駛人 基本資料表可證(審理卷第17頁),是原告已不得駕駛機 車,本案駕駛機車行為,已該當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 4款「汽車駕駛人,駕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 機車」之違規行為,是被告所為B處分,裁處原告6,000元 罰鍰,乃屬合法,應予維持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 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被告所為A處分之違規行為,屬無法證明,被告 所為A處分顯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撤銷。 至於B處分部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原告請求撤銷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元,兩 造各一部有理由,故應由兩造各負擔一半之訴訟費用,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錄影光碟。
一、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檔案:2020_0913_2050 44_024),勘驗結果為:
1、錄影畫面顯示攝影器材之鏡頭係朝前方拍攝,可拍攝員警取 締之狀況,勘驗筆錄上所記載之時間係光碟錄影之時間,併 此說明。




2、光碟錄影時間20:50:43-20:51:15 員警:證件有帶嗎?
原告:我轉彎過來,我住這邊。
員警:你住這邊跟我查你身分有關係嗎?
原告:蛤?
員警:我看你車燈沒有亮,所以欄查你,你有喝酒嗎? 原告:一點點(光碟錄影時間20:51:06)。 員警:好,我就知道。
3、光碟錄影時間20:51:32-20:51:50 員警:你喝多少?
原告:喝一點點,跟朋友喝一點點就回來了。
員警:我來測你喝多少(此時員警拿出指揮棒酒測器,隨後 查驗原告身分)
4、光碟錄影時間20:53:06-20:54:45 員警:來,看你喝多少,並要求原告對指揮棒酒測器吹氣。 此時原告對指揮棒吹氣,並見指揮棒閃紅燈(光碟錄影時間 20:53:29)
員警:你喝不少喔,整個都紅的。再吹一次。
此時原告第二次對指揮棒吹氣,並見指揮棒再次閃紅燈(光 碟錄影時間20:53:45)
員警:你有吹氣嗎?吹大力一點,這樣我才可以知道你喝多 少。
員警:吹大力一點。
此時原告第三次對指揮棒吹氣,並見原告輕吹一下即避開酒 測器,然指揮棒依舊閃紅燈(光碟錄影時間20:54:03) 員警:你喝什麼酒?
原告:一般的補藥酒。
員警:喝多久了?
原告:剛喝而已。
員警:有超過1小時嗎?
原告:沒有。
員警:剛剛20時33分攔查你,現在讓你漱口,並拿礦泉水給 原告漱口,等等15分鐘後正式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0: 54:40)。
二、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檔案:2020_0913_2100 45_025),勘驗結果為:
1、光碟錄影時間21:07:11-21:10:42 員警:陳先生,現在要對你實施酒測。儀器現在歸零狀況, 對你實施酒測。
一旁員警開始對原告進行酒測,畫面顯示原告只是沒有用力



對機器吹氣,檢測失敗。
員警再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08:02),仍 未看見原告有吹氣動作,依舊無法檢測數值(光碟錄影時間 21:08:14)。
員警第三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08:23), 畫面顯示原告只是含住酒測器,沒有吹氣動作(光碟錄影時 間21:08:32),依舊無法測出數值。
員警第四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08:53), 員警對原告說明要大口吸氣,然後再吹氣,但原告仍因為吹 氣不足,無法測得數值(光碟錄影時間21:08:58)。 員警第五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09:12), 畫面顯示原告吹氣時間短暫,導致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光 碟錄影時間21:09:19),原告則表示我已經吹到沒有辦法 再吹氣。
員警第六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09:42), 並再次要求原告大口吸氣、吹氣,原告仍因吹氣時間短暫, 導致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員警:你不要把氣吸進去,直接吹就好,你一直吸這個(指 酒測器)(光碟錄影時間21:09:54)
原告:我有吸氣,但吸到這裡就…。
員警:先生,這樣會越累積越多。來。
此時員警第七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10:14 )。
員警:叫你停再停,他都再吸啊(光碟錄影時間21:10:23 )
員警:你不要吸空氣。
原告:你說要吸氣啊,對不起,對不起,我不知道。三、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檔案:2020_0913_2110 45_026),勘驗結果為:
1、光碟錄影時間21:10:43-21:12:21    員警:叫你吸進去再吹氣,不是叫你吸機器。對大力一點, 叫你停再停。你還在吸,來來來,故意的啦(光碟錄影時間 21:10:53),你要測幾次  
原告:我不是故意的
員警:沒關係,你吸大口一點,並對原告進行第八次酒測( 光碟錄影時間21:11:08),叫你停才停。 員警:我跟你說,如果你這樣消極,我跟你說你的權利,如 果你拒測,消極不配合等於是拒測,罰18萬(光碟錄影時間 21:11:09)。
員警:你還有要測嗎?




原告:我一定要測。
員警:你就配合,你已經測快要10次了,超過3次就算拒測 了。
原告:要怎麼配合?
員警:你不可以吸管子,你要大口吸氣,不要吐掉,含著管 子吹,像吹氣球一樣會不會?
原告:我先練習可以嗎
2、光碟錄影時間21:12:36-21:15:46  員警第七次對原告進行酒測,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員警:叫你停再停。
員警:你這樣沒吹夠氣。
員警:像剛剛這樣吹氣,我們叫你停再停。
原告:我再配合一次。(原告在旁邊練習吹氣) 員警第八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13:08), 但原告仍因吹氣時間短暫,導致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員警:開拒測好了
原告:我也吹到沒氣了。
員警:你帽子拿下來,這樣比較輕鬆,我相信你,你吹到有 為止,好不好?
原告:我也有配合你們。好。
員警第九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13:44), 但原告仍因吹氣時間短暫,導致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員警:你都塞住了。
原告:這樣有塞住?
員警:你都用舌頭塞住。
原告:再來一次好不好?
員警:你都這樣的程度了,還在閃避什麼?舌頭不要塞住, 順順的吹、順順的吐。
原告:我哪有閃避。好啦好啦。
員警第十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11:24), 但原告仍因吹氣時間短暫,導致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員警:你這樣不行啦。
原告:我都吐到沒氣了。
員警:我要給你拒測了喔,要給你罰18萬了喔(光碟錄影時 間21:11:43)。
員警:你還要在吹嗎?不吹我就開拒測了。
原告:我也是配合你,我沒有配合嗎?
員警:要再給你幾次?如果再沒吹過就開拒測了(光碟錄影 時間21:15:16)。
員警:再兩次,別囉嗦了,沒有就拒測了。




原告:我當然要吹。
3、光碟錄影時間21:16:09-21:16:30   員警:我現在告知你拒測要負的責任,第一要罰18萬,第二 要扣車,第三扣駕照3年,不能再考,你永遠都沒有駕照, 這樣你了解嗎?
原告:了解。
4、光碟錄影時間21:17:21-21:17:50   員警:我給你三次機會,如果再這樣就開拒測。此時員警開 始第1次對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17:43),但酒測 器無法測出數值。
5、光碟錄影時間21:18:15-21:18:35   員警第2次對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18:28),但酒 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6、光碟錄影時間21:20:35-21:20:43    原告:現在吐氣要?
員警:吐長氣,要10秒鐘。
原告:要10秒鐘喔。
四、本院勘驗被告提供之蒐證錄影光碟(檔案:2020_0913_2120 45_027),勘驗結果為:
1、光碟錄影時間21:20:43-21:21:05     員警:吐氣10秒。
原告:好。
員警第3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20:54), 但酒 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員警:你不可以這樣子啦。我要給你拒測了。來,權利告知 他,不給你吹了。
2、光碟錄影時間21:22:15-21:22:50    員警:歸零,我跟你說,你在繼續這樣,我就不給你機會 了。
原告:我現在先吸氣可以嗎
員警第4次對原告進行酒測(光碟錄影時間21:22:35), 但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
原告:我也是有把氣吹出去。我不是沒有吹。
員警:人押回去,車騎回去。拒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