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林明絹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華、黃明賓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67,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