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號
ULDV,110,訴,25,202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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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芸安
李淑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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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