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載抵押權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1號
ULDV,110,補,181,2021091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林聖傑 住雲林縣○○鄉○○路○段000巷00號上列原
告與被告郭束廖振盛間請求移載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於坐落雲林縣○○鎮○○
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前所設定之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
民國106年11月10日,收件字號106年六螺跨字第1620號之抵押權
,移載至其依鈞院104年度虎簡字第175號和解筆錄所分配之西螺
鎮頂湳段395-5地號、權利範圍25/123之土地上。因抵押權供擔
保物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398元【計算式:970㎡×4829
/10000×2,9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58,397.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較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60萬元為高,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金額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