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5號
ULDV,110,補,175,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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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李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耀南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暨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洪耀南應將起訴狀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登
載於放言網站(網址:https://www.fountmedia.io/)首頁首端
「放言 FOUNT MEDIA」等文字區塊之下方,以與該網頁首端「放
言」字樣相同之字形及字體連續刊登24小時及聲明第3項請求被
洪耀南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以20號字型大小,
規格為十全彩色(即半版,高35公分x24公分),將起訴狀附件
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全國版頭版各1日等部分,均屬其主張名
譽遭受侵害而請求被告洪耀南為回復名譽之方法,均為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同一,無需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聲明第4項
請求被告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史上最強勢的第一夫
人參選人李佳芬」文章自「放言科技傳媒」網路平台(「放言 F
OUNT MEDIA」)刪除部分,亦屬其主張名譽遭受侵害而請求被告
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為回復名譽之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同上規定,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900元【計算式:10,900元+3,000元+3,000元=1
6,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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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放言科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