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3號
ULDV,110,消債更,33,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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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章文全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108年4月2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提 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五、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說明其最 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 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起至110年8月 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 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109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八、聲請人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 出說明如下:
⑴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⑵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⑶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⑷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⑸請提出聲請人當時協商成立之文件。
九、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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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