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23號
ULDV,110,家繼訴,23,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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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吳修榮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吳告祖
吳修宇
吳月嬌
陳吳月霞
吳月清
吳元雄
吳元發
吳秀蓮
吳元進
吳有翔(已歿於民國110年3月19日)
吳諺

吳金香
吳宜瑾

吳宜螢
廖素貞
吳明錫

吳明勳
吳明玲

吳玉
吳東璟
吳秀蘭

吳宛燁
黃慶鐘
黃章武
黃桂芳
蔡武
蔡東陽(已歿於民國110年4月17日)
蔡鳳美

黃嘉隆
黃玠霖
陳琥
陳俊秀
陳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 、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繼承人為二人以上, 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 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 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民法第759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天時之遺產,惟就 被繼承人吳天時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並未辦理繼承登 記為公同共有,而經本院通知原告限期補正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120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兩造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吳天時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於辦理 後向本院提出已辦理之證明,且於通知中告知原告若未就被 繼承人吳天時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 登記,則本件將不符合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之要件,有本院家 事法庭民國110年8月3日雲院惠家瑞調決110家調字第121號 通知、本院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本 院上開補正通知後,逾期仍未補正提出就被繼承人吳天時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證明,揆 諸前揭規定,顯然不合請求裁判分割不動產遺產之前提要件 ,原告本件起訴主張,顯與前揭法律規定要件有間,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
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 雲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3 雲林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4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7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4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7 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房屋 18 雲林縣○○鄉○○路00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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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