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91號
ULDV,110,司聲,191,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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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陳昱杰

法定代理人 程慧宜

陳威聿

相 對 人 陳寬和

陳美雲

陳寬裕

陳寬富

魏陳玉萍

陳林錦惜

陳美華

陳信隆

陳美惠

陳瑞昇

謝文行


謝榮燦

謝明琴

陳耀松

陳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 9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 於該案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1,400元,亟待一併 請求強制執行,爰檢附相關收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 度訴字第59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 件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 訴訟費用即為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地政規費4,150元及戶 政規費165元、255元,合計11,400元【計算式:6,830+4,15 0+165+255=11,400】,並有該收據在卷為證,是本件相對人 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11,400元,並依首揭 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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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