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75號
ULDV,110,司拍,75,202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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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陳詠杰
相 對 人 高瑞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開 債務之擔保,為聲請人設定最高限額100,000元之抵押權, 清償日期約定為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未依約按月付息,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其 等約定,如未按繳付本金及利息時,則喪失期限利益,是以 系爭借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金錢消費借貸 契約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0年8月10日雲院惠非信決110年度司拍 字第7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寄 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於同年月 23日發生送達相對人之效力,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四湖鄉 三條崙 溪崙 390 209 9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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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