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璟章
訴訟代理人 吳振河
被 告 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九八號十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十二巷五號六樓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綜合授信契 約第四十五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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