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57號
TPDV,89,重訴,257,20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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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璟章
  訴訟代理人  吳振河
  被   告  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九八號十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街十二巷五號六樓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綜合授信契 約第四十五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台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一   日~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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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