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52號
TPDV,89,重訴,252,20000130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鈞
        送達代收人 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漪蕙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