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02號
TPDV,89,重訴,202,20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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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送達代收人 薛冰芸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
     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拾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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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