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樺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台喜
送達代收人 薛冰芸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捌佰
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拾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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