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06號
ULDV,110,司促,6606,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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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聲 請 人 林建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育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曾於民國108年2月底向其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元,嗣後經催討仍未返還為由,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存證信 函為證,然其內容僅係聲請人單方面陳述,非屬債權證明之 文件,尚不足為支撐其聲請之依據。此經本院於110年8月26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對人於108年2月向其借 得40,000元之文件、匯款紀錄或債務人有承認借款之對話紀 錄,以及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回執。聲請人嗣雖又提出雙 方之LINE對話記錄為證,然該LINE對話截圖並未顯示對話之 相對人名稱,且LINE軟體非實名制軟體,即無從以該對話記 錄認定他方確實為本件相對人。此外,觀其對話內容,亦僅 有聲請人方單方面主張相對人欠款40,000元,他方則對此有 所爭辯,未為承認,形式上亦難認聲請人前開主張為實。綜 上,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尚不足產生聲請人所主張 之事實存在之薄弱心證,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依前揭說明 ,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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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