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65號
債 權 人 許珍娜
債 務 人 吳宥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3,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金錢借貸契約屬要物契約,其貸與之金額應以
實際交付借用人者為準。如有預扣,因該部分並未實際交付
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貸與人就該部分金錢,並無返
還請求權。
㈡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曾向其借款3,000,000元,屢經催討卻置之
不理,爰提出匯款單、支票等影本為證,請求債務人給付3,
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然據債權人所提出之匯款單所示,債權人實
際上僅匯款2,873,000元予債務人,則依前開說明,雙方當
事人間應僅就2,873,000元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超過此
額度之部分,債權人既未實際交付金錢予債務人,其自不得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是債權人之聲請逾本
支付命令第一項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債權人雖提
出債務人簽發3紙面額合計共3,000,000元之支票為憑,惟其
未一併提出退票理由單,本院自無從審認債權人已依法為付
款提示,而得行使其追索權,故債權人縱使依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債務人給付3,000,000元,亦不能認其請求為有理由,
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