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19號
ULDV,109,訴,619,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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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 告 謝幸如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美華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6,
371元【計算式:(90.33+91.97)20,770元=3,786,3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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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