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美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4194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美俐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胡美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 編號1至10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方式 ,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嗣附表 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發覺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劉芷妡、黃蔓琳、鐘秋香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 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胡美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 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 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美俐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3頁、第84頁至第85頁、第103 頁至第 105頁、第222頁至第225 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0「證 據及出處」欄所示之人證、書證在卷可稽,並有被告犯案時 所穿著之紅黑色外套扣案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俱 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 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 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
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56號判決 要旨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竊盜犯行,既均已 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均應屬竊盜既遂。核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被告所犯10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 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 第7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10月確定,經移送接 續執行,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 10 年3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 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10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 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 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被告犯罪情節 ,並無上開情事,自無從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 本刑,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分 別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手段竊盜,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 盜之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 不佳,復犯本案10次竊盜犯行,顯未因刑之宣告而受有警惕 ,又除附表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劉芷妡外,未與其餘被害人 或告訴人和解,且造成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受 有上開損失,理應從重量刑,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竊得之物品,雖有部 分已發還被害人(詳如附表編號1至3、5、8、10所示),然 被告隨機扒竊被害人之皮包,內含被害人之身分證、健保卡 、金融卡、信用卡等重要文件資料,就附表編號4、6、7、9 所示之被害人部分,上開物品均尚未發還,造成附表編號4 、6、7、9所示之被害人極大的不便,自應一併予以考量, 兼衡被告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粗工之工作 ,已婚,家中尚婆婆、配偶、小叔及1名已成年之女兒,暨 被告雖已與告訴人劉芷妡達成和解,惟僅依和解條件賠償告 訴人劉芷妡新臺幣(下同)8,070元,尚有2,000元未依和解 條件履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所明定。被告竊得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現金500元;附表編號3所示之現金3,500元;附 表編號4所示之皮夾1只、現金3,200元;附表編號6所示之皮 夾1只、現金1,300元;附表編號7所示之GUCCI長皮夾1只、 現金7,000元;附表編號8所示之現金800元;附表編號9所示 之PLAYBOY皮夾1只、現金4,955元、老爸蛋糕集點卡1張,均 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附表編號1至10「竊得財 物」欄中,已發還被害人之物品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另 就附表編號1所示竊得之CUGGI零錢袋1只,被害人全秀婷業 已自行找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 1頁),亦應認已發還被害人全秀婷,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
㈢宣告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4 所示身分證1張、 身分證影本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鑰匙1串;如附表 編號6 所示之提款卡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如附表 編號7 所示之信用卡2張、金融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 張;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金融卡2張等物品,固亦為被告犯 罪所得之物,然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不高,且本院認沒收或追 徵上開物品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評價與非難,抑或刑 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且其中身分證、健保卡、信 用卡、金融卡等均可向各相關銀行、機關申請補發或掛失, 原物因此失其效用,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執行困難及 過度耗費公益資源,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 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竊得之現金1萬元及價值70元之精油1瓶,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今仍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應依法宣 告沒收。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劉芷妡以10,070元達成和解,有 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9頁),且已依和解 條件履行其中之8,070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2紙存卷可 考(見本院卷第279頁至第281頁),此部分應可認被告已賠 償告訴人劉芷妡,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可達沒收制度剝
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至被告雖未依和解條件履行賠 償剩餘之2,000元,惟告訴人劉芷妡亦得持和解筆錄作為民 事強制執行之名義,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顯可達沒收 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院認為如就上開犯 罪所得再予以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㈤至於扣案之紅黑色外套,被告表示為其犯罪時所穿著之衣 物,與本案無直接關連(見本院卷第104頁),爰不予宣告 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偵查起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犯罪方式 竊得財物 (新臺幣) 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即起訴書附表⑴之犯罪事實) 全秀婷 (未提告) 110年3月28日上午9時許 雲林縣○○市○○街00號前之西市場攤位 徒手竊取全秀婷置於側背包內之金黃色長皮夾與CUGGI零錢袋各1只後,將黃色長皮夾棄於雲林縣○○市○○路000號前花盆內 ①長皮夾內含1,000元、金融卡3張、信用卡10張、ICASH卡1張、身分證2張、健保卡1張、機車駕照1張、機車行照1張(均已發還)。 ②現金500元(未發還)及價值約800元之CUGGI零錢袋1只(全秀婷已自行找回)。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全秀婷110年3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 ⑯證人全秀婷110年4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27頁至第130頁) ⑰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31頁至第139頁) ⑱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141頁至第142頁) ⑲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143頁至第167頁) ⑳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69頁至第171頁) 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起訴書附表⑵之犯罪事實) 劉芷妡 (提告) 110年4月21日晚間8時19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成功夜市 徒手竊取劉芷妡置於攤位椅子上之黑色錢包與黑色化妝包(凱蒂貓圖案)各1只後,將之棄於雲林縣斗六市成功夜市旁空地草叢內 ①黑色錢包與黑色化妝包各1只(均已發還,見警詢筆錄)。 ②現金1萬元及價值70元之精油1瓶(均未發還,惟已和解)。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劉芷妡110年5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75頁至第177頁) ⑯證人劉芷妡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79頁至第180頁) ⑰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181頁至第187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一第189頁至第191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即起訴書附表⑶之犯罪事實) 黃蔓琳 (提告) 110年4月23日下午3時41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南路黃昏市場 徒手竊取黃蔓琳置於側背包內之零錢包1只後,取出3,500元,將零錢包棄於雲林縣斗六市民生南路與永昌西街旁 ①零錢包內含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金融卡4張及ICASH卡1張(均已發還)。 ②現金3,500元(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黃蔓琳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95頁至第197頁) ⑯證人黃蔓琳110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 ⑰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201頁) ⑱刑案照片1份(警卷一第203頁至第213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即起訴書附表⑷之犯罪事實) 張劉靜蓉 (未提告) 110年4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 雲林縣○○市○○路00號前水果攤位 徒手竊取張劉靜蓉置於側背包內之皮夾1只 皮夾(價值約200元)內含現金3,200元、身分證1張、身分證影本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鑰匙1串(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張劉靜蓉110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17頁至第219頁) ⑯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221頁至第229頁) ⑰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 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只、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即起訴書附表⑸之犯罪事實) 黃翊婷(未提告) 110年5月5日晚間8時許 雲林縣斗六市成功夜市 徒手竊取黃翊婷置於手提包內之Tory Burch紅色皮革皮夾1只得手後,旋遭被害人黃翊婷當場發現 紅色皮革皮夾及內含4千多元現金、證件等(被告當場返還被害人黃翊婷,見警詢筆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黃翊婷110年5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37頁至第243頁) ⑯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245頁至第249頁) ⑰臉書貼文1份(警卷一第251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警卷一第253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即起訴書附表⑹之犯罪事實) 武氏容(VU THI DUNG,未提告) 110年5月8日晚間6時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山珍水果行 徒手竊取武氏容手提袋內之皮夾1只 皮夾(價值約700元)內含現金1,300元、提款卡1張、健保卡1張、悠遊卡1張(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武氏容(VU THI DUNG)110年5月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57頁至第265頁) ⑯刑案照片1份(警卷一第267頁至第277頁) ⑰臉書貼文1份(警卷一第279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281頁至第283頁) 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只、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即起訴書附表⑺之犯罪事實) 鄭玫容(未提告) 110年5月30日上午9時50分許 雲林縣斗六市中華路與力行街口菜攤 徒手竊取鄭玫容側背包內之GUCCI長皮夾1只 GUCCI長皮夾(價值約3萬元)內含現金7,000元、信用卡2張、金融卡1張、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鄭玫容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89頁至第299頁) ⑯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301頁至第303頁) 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UCCI長皮夾壹只、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即起訴書附表⑻之犯罪事實) 阿妮(MUJIANI,未提告) 110年6月1日上午9時31分許 雲林縣○○市○○路00號水果攤前 徒手竊取阿妮側背包內之灰色長皮夾1只後,將之棄於雲林縣○○市○○路00號廖學分經營之攤位處 ①灰色長皮夾內含健保卡1張、居留證1張(均已發還)。 ②現金800元(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阿妮(MUJIANI)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第一次)(警卷一第309頁至第311頁) ⑯證人阿妮(MUJIANI)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第二次)(警卷一第313頁至第314頁) ⑰證人廖學分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15頁至第316頁) 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317頁至第323頁) ⑲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325頁) ⑳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327頁至第363頁) 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367頁至第369頁) ㉒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即起訴書附表⑼之犯罪事實) 鐘秋香 (提告) 110年6月1日上午10時許 雲林縣斗六市中華路與中正路口 徒手竊取鐘秋香置於機車前置物箱內之PLAYBOY皮夾1只 PLAYBOY皮夾(價值不詳)內含現金4,955元、金融卡2張、老爸蛋糕集點卡1張(均未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鐘秋香110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73頁至第375頁) ⑯監視器截圖畫面1份(警卷一第377頁至第379頁) ⑰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警卷一第381頁) 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PLAYBOY皮夾壹只、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老爸蛋糕集點卡壹張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即起訴書附表⑽之犯罪事實) 張婉卿 (未提告) 110年6月13日上午9時47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張婉卿置於風衣外套之內有2,684元零錢包(藍色、熊貓與花圖樣)1只,得手後將之藏放在其側背包暗袋中,為警當場查獲 零錢包1只及現金2,684元(均已發還)。 ①被告胡美俐110年4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29頁至第39頁) ②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1頁至第44頁) ③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5頁至第48頁) ④被告胡美俐110年5月18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49頁至第52頁) ⑤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1時56分起)(警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⑥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2時25分起)(警卷一第53頁至第69頁) ⑦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3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5頁至第61頁) ⑧被告胡美俐110年6月14日訊問筆錄(聲羈卷第21頁至第28頁) ⑨被告胡美俐110年7月1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1頁至第108頁) ⑩證人林瑞麟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385頁至第394頁) ⑪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一第395頁) 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1份(警卷一第401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403頁至第409頁) ⑭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411頁至第413頁) ⑮證人張婉卿110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一第95頁至第97頁) ⑯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99頁至第105頁) ⑰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卷一第107頁) ⑱刑案現場照片1份(警卷一第109頁至第119頁) ⑲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警卷一第121頁) 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份(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胡美俐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