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155號、第418號、第904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聲沒
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欣玫分別㈠於民國109年2月5日下午1 時50分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雲林縣 麥寮鄉臺17線橋頭段南下75公里處,為警攔檢盤查,扣得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即附表編號1,經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鑑定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即附表 編號2至5,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 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㈡於1 09年4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在雲林縣斗六市科加路與科加二路之交岔路口前 ,為警攔檢盤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附 表編號6至8,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被 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 所,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155號、第418號、第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海洛因2包(即附表編號1),經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22日調 科壹字第1092301031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4包(即附表編號2至5),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在 卷可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附表編號6至8),經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29日草療鑑字 第1090400426號、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 驗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 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 於110年4月1日釋放,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5號、第418號 、第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 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附表編號1之白色粉末2包(含 包裝袋2只,送驗淨重合計0.2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19公 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 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0 3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 55號偵查卷〈下稱偵155卷〉第58頁);扣案附表編號2至5之 透明結晶4包(含包裝袋4只,送驗淨重合計0.6402公克,驗 餘淨重合計0.6317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 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 9020029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 ;扣案附表編號6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 .2901公克,驗餘淨重0.2830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29日草療 鑑字第1090400426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署109年 度毒偵字第418號偵查卷〈下稱偵418卷〉第45頁);扣案附表 編號7、8之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送驗淨重合計0.48 8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4859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均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 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418卷第49頁 ),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而 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 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 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 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2個) 2包 ①送驗淨重共計0.21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19公克(見偵155卷第58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0310號鑑定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1091000129號卷〈下稱警129卷〉第8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321公克,驗餘淨重0.1302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187公克,驗餘淨重0.1167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985公克,驗餘淨重0.1966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909克,驗餘淨重0.1882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2901公克,驗餘淨重0.2830公克(見偵418卷第4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426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091001216號卷〈下稱警216卷〉第10頁)。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0832克,驗餘淨重0.0804公克(見偵418卷第4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216卷第10頁)。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156克,驗餘淨重0.1125公克(見偵418卷第4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216卷第10頁)。